他认为,多数企业主要担忧政策不配套,运力不保障,煤价再涨,煤电联动再落空,电力市场继续恶性化,以及刚得以喘息的发电企业又再度返亏。
而在该报告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中却出现李明儿一直代父参与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股权的行为,经请示后认为,李明儿是以父子关系之名,行其合伙经营煤矿并占有股份之实,他的代父行为是一种掩盖其违反政策规定、规避党政纪追究、逃避组织处理的投资入股煤矿行为,应列入清理纠正范围的结论。均判定,梦家塔煤矿是个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晓、郝汉成各享有1/3的股份
目前,事故抢险现场救援工作已结束,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据初步调查,矿主在矿厂停产整顿期间私自挖矿和擅自挖破封堵不合格区域的密闭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12月5日,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7人遇难据初步调查,矿主在矿厂停产整顿期间私自挖矿和擅自挖破封堵不合格区域的密闭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12月5日,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7人遇难。
目前,事故抢险现场救援工作已结束,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在俄中能源对话框架下与俄罗斯副总理阿尔卡季德沃尔科维奇举行会谈时表示,2012年俄罗斯对华煤炭出口量将达1800万吨。三、认定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既与查明事实矛盾,也与《通知》认定矛盾,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李峰峨称,王二晓自觉难以胜诉,侵夺煤矿不能得手,他把黄陵的大队人马调来,进驻煤矿,所有人员都统一服装,统一工具,统一标识,不用当地工人。在历次申请工商登记和换证时,申请资料中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终未变,但注册资金由最初的1万元发展到2002年11月登记时的30万元,每人各占有10万元股份。调查还决定:2005年9月份以来,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煤炭清纠工作中,身为国家干部、清纠对象的李明儿,未按期申报登记、撤股和上缴收益,隐瞒事实真相,继续持有股份,属于顶风违纪。并建议对李明儿就地免职,责成其退出在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三分之二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
记者请人带路到煤矿,但是带路人只肯带到马路边,不敢带到矿上去。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1994年,该煤矿营业执照换证时,注册投资人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三人。因李明儿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故梦家塔煤矿股权应重新划分,李峰峨拥有三分之一点五股份,李明儿拥有三分之零点五股份。如何落实,请指示。武广韬律师告诉记者,是否违法关键是要看公职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为家属所办企业从中牟利,从本案来看,李明儿只是一个财政所职员,而且不在煤矿所在乡任职,不可能与煤矿有任何经济瓜葛。
均判定,梦家塔煤矿是个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晓、郝汉成各享有1/3的股份。据此,对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撤销。裁定书写道,根据陕西省监察厅生效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该合伙纠纷已经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审理。李峰峨的命运本来也有望同府谷的发展一样,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贫穷老汉到亿万富翁的转变。
但府谷县监察局在具体落实陕监函【2006】44号文件,关于对李明儿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2/3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的过程中,李明儿否认其在梦家塔煤矿拥有股份并提出退股承诺,并提出落实对李明儿的处理意见有一定困难。最终,府谷县政府还是于2007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三次专题会议,会议决定严格按照【2006】44号通知精神,责令李明儿无条件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上缴国库,不折不扣地将省监察厅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监察厅。
2011年12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由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改为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诉讼请求。李峰峨以30万元(实付28万元)接收了郝汉成的1/3股权。
由王二晓担任矿长、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矿长兼安全员,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将煤矿对外承包,三人分享着承包费。李峰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再审此案。调查结果认为,无任何情况显示李明儿、郝汉成以1.5万元发展资金占有股份的事实,且当事人王二晓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的真实性,并称梦家塔煤矿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创办的合伙企业,郝汉成已转让股份给李峰峨、李明儿李峰峨多次向上反映,终于得到陕西省有关领导的批示:严惩黑恶势力。1994年,该煤矿营业执照换证时,注册投资人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三人。但府谷县监察局在具体落实陕监函【2006】44号文件,关于对李明儿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2/3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的过程中,李明儿否认其在梦家塔煤矿拥有股份并提出退股承诺,并提出落实对李明儿的处理意见有一定困难。
李明儿虽有公职,但是李峰峨是其父亲,不在子女、配偶之列,所以李峰峨经营煤矿亦不算违规。五、再审判决与生效判决保护的李峰峨在梦家塔煤矿取得的经营利润89.396186万元形成明显矛盾,应予撤销。
而更关键的问题是,现在被核收上缴国库的2/3股权,已经不知去向。他们当初谁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少写了这三个字,为后来的一系列麻烦埋下了伏笔。
据李峰峨介绍,调查组一个监察员,他挖空心思在我煤矿20年内找到1995年我看病令李明儿在王二晓内部承包煤矿协议上代我签字,2003年郝汉成给我转让股份代我签字,因这两次签字没写代签人,以及2006年我被王二晓指使暴徒打成重伤,令李明儿去中院办取王二晓赔偿款,都要定成煤矿入股的证据。但是不能因为他是公务员,就完全否定他投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胜诉判决书,去矿上找王二晓商讨如何执行省、市、县安全大检查验收不合格责令停产整改事宜,但王二晓避而不见,却从外地纠集来乘12辆拉煤车约130余名手持钢管、砍刀等器件的凶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段万金律师也表示,公职人员投资企业,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可以给行政人员行政处分,包括开除辞退,但是它不会影响公务员投资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由王二晓担任矿长、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矿长兼安全员,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将煤矿对外承包,三人分享着承包费。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伤5人,轻伤9人,李峰峨等14人受伤住院。
府谷县纪委、监察局经过仔细调查,认为经股份转让后李峰峨事实上拥有梦家塔煤矿2/3股、王二晓占该矿1/3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梦家塔煤矿有府谷县庙沟门镇原财政所所长李明儿的股份。二、由被告王二晓赔偿原告李峰峨、郝汉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梦家塔煤矿净利润892961.86元。
在历次申请工商登记和换证时,申请资料中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终未变,但注册资金由最初的1万元发展到2002年11月登记时的30万元,每人各占有10万元股份。即使责令李明儿无条件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也应保护其合法收益。
据此,对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撤销。如何落实,请指示。
但十年来,他虽然屡胜官司,却终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昔日用1000元与人合伙创办的煤矿如今价值已超7亿,却被合伙人独吞。据李峰峨回忆,当时暴徒用两辆50装载机在前追压,将李方一辆中型面包车砸毁,推入水沟,200余人抛出石块、砖头,并用钢管等凶器等一起打来,不到15分钟,24人全部被打得血流遍地,然后被命令轻伤抬重伤将其赶到沟对面的公路旁,围观的2000余人无一人敢劝救。2003年12月,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李峰峨提举的梦家塔煤矿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入股协议、建矿章程、最初合伙人身份证明、验资证明、开业申请登记本、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表等12分证据予以认定,判定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分别享有1/3的股权。在段万金看来,核心问题是有没有利用公职身份去影响投资,比如说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间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可以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2006年10月23日,陕西省监察厅发出陕监函【2006】44号文件《关于落实府谷县梦家塔煤矿干部入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责令榆林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落实,榆林市再责令府谷县进行落实。2008年王二晓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5月26日,陕西省高院彻底推翻此前三级法院的判决。
十年来,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亿万富翁之间徘徊跌宕,皆因这场在梦家塔煤矿股权官司。并建议对李明儿就地免职,责成其退出在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三分之二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
李峰峨虽为退休干部,但他早已于1979年退休,退休8年后才办矿,与上述文件精神并不违背。他在举报信中写道,我虽已风烛残年,似同小蚁撼大树,可只要不说清楚我的股权哪里去了,不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生不罢休,死不瞑目。